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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27    来源:盐都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高新区、农村经济开发区、大纵湖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力度,对于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4〕126号)要求,迅速建立推广体系,明确目标责任、落实推进措施,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现提出以下推广实施意见。

  一、推广目标

  根据市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2013年至2015年我区要完成261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其中,2014年完成81辆(含2013年未完成的),具体包括:纯电动环卫车49辆、纯电动乘用车2辆、纯电动箱式运输车(物流车)30辆,合计81辆。2015年完成180辆,具体包括:纯电动环卫车70辆、纯电动乘用车10辆、纯电动箱式运输车(物流车)100辆。

  二、任务分解

  (一)全力做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

  2014年81辆的推广任务分解方案是:1.纯电动环卫车49辆,由区城管局负责分解推广,其中分解给乡镇的,购车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保险、上牌等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2.纯电动乘用车2辆,由区级机关事务局负责从悦达集团租赁推广,租车费用由区财政承担;3.纯电动箱式运输车(物流车)30辆: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从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其中,新区(物流园区)负责推广15辆,高新区负责推广5辆,交运局负责推广10辆,出租给相关单位使用,租赁等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区财政每年每辆补贴租金的25%。(区各相关单位具体承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详见附表1);2015年180辆推广任务初步分解方案:1.纯电动环卫车70辆,由区城管局负责分解推广,其中分解给乡镇的,购车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保险、上牌等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2.纯电动乘用车10辆:由区级机关事务局负责从悦达集团租赁推广;3.纯电动箱式运输车(物流车)100辆:由区交运局牵头负责从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租赁推广,各镇(区、街道)承担相应的推广任务,租赁等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区财政每年每辆补贴租金的25%。(区各相关单位具体承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详见附表2)。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编制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强化在公共场所和新建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研究制定我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和老小区改造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4〕126号)要求,支持具备长期投资建设能力并具有大规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经验的成熟资本按市场化规则参与我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相关程序负责审核把关。加快推进在政府机关及学校、医院、酒店、场馆、景点、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停车场所先行建设一批充电设施,其中年底前由区级机关事务局联系市供电公司负责在区行政中心建成5个充电桩。2015年,区供电公司营业部牵头负责在全区范围内合理布局,建设不少于30个充电桩。充电桩布点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开展建设安装工作。

  (三)强化推广应用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配合盐城市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中心,健全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新能源乘用出租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要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管理,私人用车根据个人意愿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加强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运行车辆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区设立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电池自行或指定专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建立新能源汽车应急充换电保障体系,确保车辆在特殊状态下的安全稳定运营。

  三、扶持政策

  (一)对购置车辆进行补贴。对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在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财政补贴。国家财政补贴按照《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执行;江苏省财政补贴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执行;地方财政补贴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分别进行补贴,其中乘用车购车补贴由各地财政进行补贴,环卫车、物流车购车补贴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进行补贴。对裸车、电池分离销售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由市物价局、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主要涉及免收新能源汽车的牌照费、出租车营运有偿使用费“先征后补”等。

  (二)对充换电设施进行补贴。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商建设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给予财政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5%,市、县(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5%,补贴资金在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中央财政对各推广城市充换电设施给予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统筹全额用于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

  (三)给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支持。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的用电价格暂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非经营性充电设施(如社区、单位、私家车库等)的用电价格按所在充换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电价执行。纯电动汽车换电模式,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90%执行。纯电动汽车充电模式,按充电电度收取,7座以下客车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60%执行,其他类型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85%执行。

  (四)给予租用新能源汽车租金补贴。除中央、省、市扶持外,区财政对租用符合国家扶持政策的新能源轿车、物流车每年按租金的25%给予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组织推进力度。为切实落实推广应用工作,成立盐都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推广应用工作的服务指导,通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推进局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制定推进措施,确保完成各自承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二是强化督查工作。围绕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和考核评比工作。对推广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及时将各部门、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种类、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加强工作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底。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7日

上一条:关于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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